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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 学籍管理
2015-10-26 11:10 郑建华  学工部、学生处

第二编  学 籍 管 理

第三章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学校核发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凭相关材料于开学前返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若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本人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辅导员办公室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对于修业年限不足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毕业的学生,学校按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收费。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予以注册。若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者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可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制为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

第十五条  普通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四年或缩短一年;专科起点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两年;特殊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三年或缩短一年。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的评定分值均为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并取消其补、缓考资格。

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本校予以确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计入本人总学分。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到课程所属学院申请复查试卷。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是客观评价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是各门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分加权算出的平均值再经过标准化之后得到的数量值,它的取值范围在6-10之间,不代表平均成绩。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时间为五天以内的,由学院所在年级辅导员准假;请假时间为两周以内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须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

第五节 免听、免修、重修及辅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造成上课时间冲突时,可在课程开课前办理免听注册手续。免听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中必要的中间教学环节,如实习、设计、实验、作业、期中考试等,其成绩以中间教学环节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计算并记载;如该门课程不设中间教学环节成绩,则以期末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3门。

第二十八条  若学生在国家级竞赛中(如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

第二十九条  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申请免修的学生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若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期末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条  对于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不包括有实践考核环节的课程)考核未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仍未合格,则应当重修,重修不合格不允许再次参加补考;若学生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且该门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不发生时间冲突,则可以申请重修。学校根据学生所获得学分情况动态调整学生学习进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免听手续需到课程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免修手续需到教务处办理,免修课程须在网上选课,如网上选课不成功可到课程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注册选课。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辅修其他专业。学生若在毕业前修完辅修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可申请获得黑龙江大学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时间为第三学期:

(一)具有黑龙江大学注册学籍的本科学生;

(二)第一学年必修课成绩合格,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前10%

(三)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的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学籍异动及入伍退役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以申请转专业。特殊才能及专长的鉴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按大类招生或以国际合作办学方式入学的学生转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或国际合作办学项目中重新选择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志愿。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只允许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国防定向、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等学生;

(二)艺术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三)文科 、理科等不同专业类别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四)原则上不能跨批次调整专业,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五)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六)正在休学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已有转学经历者。

第三十九条  每年六月份,学校统一组织相关学院研究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各学院根据相应的教学资源与人才需求拟定本学院接收计划,接收人数为本学院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3%-5%,具体要求由接收学院确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接收计划制定《本学年学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程序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根据学校当年公布的转专业工作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报名材料(学生个人报名表、学生个人成绩单等);

(二)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基本要求及接收学院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学院推荐名单及意见、学生个人报名表、学生个人成绩单、学院成绩排名表等)上报学校复审;

(三)学校对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后转到接收学院,接收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考试。

第四十二条  接收录取程序

(一)接收学院通过考试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上报学校审核;

(二)学校审核后,将拟转专业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满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三)学校将转专业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后学生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转入专业要求进行日常管理,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未修过的课程则需要补修,学生在补修时因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课堂教学时,可申请免听。学生转专业后如已修完的必修课与新专业必修课相对应,成绩按必修课记入成绩档案;如已修完的必修课不能与新专业必修课相对应,成绩按选修课记入成绩档案。转专业的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核时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成绩审核。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一律从转入学期起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费。由收费高的专业转入收费低的专业的学生,多交的学费转入下一学年学费。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两个月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一般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五十条  休学时间达一年者,可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学生处申请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在校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退出现役证件在退役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八节  退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核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扰乱教学秩序,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符合延修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修手续的;

(八)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后未按时返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六条  对非自愿退学的学生,在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前,学校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如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则在校园网等公共平台公告,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在退学决定生效后20日内仍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五十八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退学学生的退费时间以学校批准其退学时间为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费时间以学校下达处分决定书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办理。

第九节  鉴定、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做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六十一条  凡我校在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符合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全部课程或不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学生应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

第六十二条  若学生提前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且学分绩点达到8.0以上,则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三条  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回校参加补考或重修未合格课程,获得学分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补考、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学满一年(含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可以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毕(结)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节  学生证

第六十八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每学期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黑大注册章”,注册方为有效。

第七十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他交通工具较便利的火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变更。

第七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发生学籍变动时,应当到学院(只限毕业)或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学生证丢失,按学校规定补办。

第七十三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送他人,不得擅自涂改。

第七十四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应当一人一证,有多证者必须将多证主动上交学生处。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十五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研究生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十七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先工作一至两年,再入学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研究生本人需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审批备案,于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或不符合入学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本人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研究生返校后应到研究生学院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十九条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于每学年开学时缴纳。未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此类研究生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予以注册。若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资助,或者获得贷款、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可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十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3年,修业年限(含休学)为2-6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6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和修业年限按国家教指委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不能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所修学分未达到要求的,或不能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的,又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应延期毕业,但原则上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十二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重大事项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一般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计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如申请学位,每门学位课程必须达到70分)。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补考、缓考或重修合格的,成绩按60分记(学位课考核成绩超过70分的,按70分记)。

第八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一)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

(二)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的。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八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凭相应证明)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已选定导师的须经导师同意,由研究生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累计病假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在课程学习阶段,请假逾期的,按旷课处理。

第八十六条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赴外地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时间超过两周的,须经其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本人持申请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请假出国(境)探亲或观光的事宜。出国(境)进修、出国(境)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两周未归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八十八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在课程学习阶段因怀孕或生育而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学习的;

(三)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或病假超过2个月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八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应附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九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相应最长修业年限。

第九十一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研究生学院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九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转学或转学科(专业)。只有在出现患病、学科调整、或者导师变动等情况,确有极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学科(专业)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或转学科(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到研究生学院依程序进行审批。

(一)对于研究生入学后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确因发生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过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区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区域学校学习者;

2.因学科调整或导师变动等特殊原因,本校无法继续培养该生。该生无法在录取的学校继续学习,一般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转学。若本行政区域内无条件培养,可以申请转入其它行政区域学校继续学习者。

(二)研究生入学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科(专业),但必须符合当年国家关于研究生录取的有关政策,一般把握在一级学科领域内,不能学科跨度过大,且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学科(专业)。

1.研究生发生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过三级甲等医院出据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学科(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学科(专业)学习;

2.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或原导师变动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学科(专业)继续学习。

第九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许转学或转学科(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由专业学位转为科学学位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十六条  研究生的导师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换。如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须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导师指导组内推荐新的导师,并征得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第七节  退  

第九十七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经核查不合格的,休学期间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超过两周的,单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80学时的;

(四)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学习,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适宜继续学习的,或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扰乱教学秩序的;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九十八条  本人申请退学,应填写《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

因其他情况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学院提交情况说明书及必要的佐证材料,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学校统一发文,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九条  对非自愿退学的研究生,在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前,学校应以适当方式告知研究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研究生本人或家长,如无法送达研究生本人或家长,则在校园网等公共平台公告,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手续。

第一百零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百零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一百零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含一年)、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且成绩合格者,终止学业,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终止学业,发给学习证明。

第一百零四条  学习成绩优秀,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并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研究成果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一百零五条  符合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一百零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如有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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